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宝市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信息搜索平台
高级搜索 X
搜索结果:
查询范围:

全部

标题

正文
时间范围:
-
  • 全部
  • 资讯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
合并相似的文章后,约找到13462条结果,用时0.001秒
  • 全部
  • 日期
  • 相关度
时间范围: -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2号、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3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2号   当事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1600******9P1X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华镇***产业园青商大厦****室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对 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6月3日在灵宝合鑫紫云府项目3号楼北侧地下车库21-28轴交A-J轴之间模板支架搭设与方案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12000 .00),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3号     当事人:李*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10521********1653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桃源大道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对 河南宁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做为项目负责人,2025年6月3日负责灵宝合鑫紫云府项目时3号楼北侧地下车库21-28轴交A-J轴之间模板支架搭设与方案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 .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787.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1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1号     当事人:三门峡**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1200******829K 住所(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车站街道黄河路铁路桥东天方小区西大门*号门面房            本机关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对  三门峡**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安装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灵宝雅园(一期)工程安装的1#、2#、3#、4#、9#、10#、13#、16#楼8台塔式起重机,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未将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涉案的起重机械为8台塔式起重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25000 .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6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781.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201001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201001号     当事人:        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1282******XA27                      住所(地址):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长安路长安玖号院南院*号楼***室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对     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4年11月至12月,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在管理灵宝市长安玖号院期间,在灵宝市长安路长安玖号院东边路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约1立方米,污染面积约8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26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772.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8001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8001号 当事人:  灵宝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1282******RN52             住所(地址):  灵宝市长安路紫金宫东**米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对 灵宝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10时01分,灵宝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何**驾驶的豫MA**59江淮骏羚牌小型货车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面积约4.56立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9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691.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4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4号     当事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1600******9P1X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华镇***产业园青商大厦****室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对  河南宁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6月3日在灵宝市合鑫紫云府项目中1号楼施工电梯司机人证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及说明;4、调查(询问)笔录;5、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合鑫紫云府项目违反建设程序的移交函灵建函【2025】20号(及附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安全职责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元整(¥ 7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793.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 罚决字[2024]第107001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 罚决字[2024]第107001号 灵宝市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本机关于2024年 6月3 日对灵宝市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长安悦府23#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长安悦府23#楼总建筑面积2737.36㎡,于2011年7月20日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涉案面积2737.36㎡,违法行为轻微(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建设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因你(单位☑)在工程竣工至今13年间一直未能改正违法行为,但在本案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按工程合同价款285万元的2.3%计算,处以罚款陆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整(¥65550.00)。 上述罚款,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账号:171-302*-****-****-626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     联 系 人:李峰、任卫华       联系地址:工业西路2号               联系电话:0398-2121697       邮政编码: 472500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775.html 2025年11月14日

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评审情况公示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4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087/2025/11/2160340.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罚决字〔2024〕第108004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4〕第108004号 当事人:  严*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1282********4016             住所(地址):  河南省灵宝市五亩乡风脉寺村**组**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对 严建召涉嫌运输散装物料遗撒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10时20分,驾驶的豫A1**5T陕汽德龙牌货车在五龙路与物华路交叉口银水湾生态园周边运输散装物料未密封运输造成物料遗撒,遗撒面积约107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 30 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仟零柒拾元整(¥1070.0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9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652.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罚决字〔2024〕第108006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4〕第108006号 当事人:  杨*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1223********0011             住所(地址):  河南省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组**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对 杨*民涉嫌运输散装物料遗撒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11时30分,驾驶的豫MV**25四川南骏牌货车在金城大道运输散装物料未密封运输造成物料遗撒,遗撒面积约101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 30 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仟零壹拾元整(¥1010.0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3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667.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8003号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8003号     当事人:  李*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1282******401X              住所(地址):  河南省灵宝市五亩乡枣洼村大老虎洼*组  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对  李*刚涉嫌运输散装物料遗撒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5年8月18日下午15时35分,驾驶的赣CD**17上汽红岩牌货车在金城大道运输散装物料未密封运输造成物料遗撒,遗撒面积约221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 30 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贰仟贰佰壹拾元整(¥221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1日     

http://www.lingbao.gov.cn/16247/2025/11/2160733.html 2025年11月14日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公告 (2025年第6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公告(2025年第6号).xlsx

http://www.lingbao.gov.cn/32941/2025/11/2159005.html 2025年11月13日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公告 (2025年第20号)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公告(2025年第20号).xlsx

http://www.lingbao.gov.cn/16121/2025/11/2159002.html 2025年11月13日

关于拟认定函谷关东寨九曲黄河旅游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公示

关于拟认定函谷关东寨九曲黄河旅游区为 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公示   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17775—2024)及相关细则。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河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要求。景区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党组研究。拟认定函谷关东寨九曲黄河旅游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http://www.lingbao.gov.cn/16473/2025/11/2159173.html 2025年11月13日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公告 (2025年第8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公告(2025年第8号).xlsx

http://www.lingbao.gov.cn/32941/2025/11/2159008.html 2025年11月13日

灵宝市:“天下第一关品尝中华甜”流量大会 激活农文旅融合新动能

“我虽是三门峡本地人,却从没来过灵宝。这次刷到灵宝苹果的宣传视频,特意慕名而来,果然名不虚传!当场就给自己饭店的员工订购了30箱!” 11月8日上午,在灵宝市寺河山苹果小镇,来自外地的返乡游客曹春难掩激动,向记者分享着此行的收获。这热闹的场景,正是灵宝市流量大会催生效应的生动注脚。 自10月下旬起,灵宝市以“天下第一关品尝中华甜”为主题,启动了为期30天的流量大会活动。此次活动由灵宝市函谷关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主办,华红兵工作室、三门峡广播电视台承办,三门峡市委网信办、灵宝市委网信办倾力支持,依托“互联网思维+农文旅融合”的核心逻辑,构建起“引流-转化-沉淀”全链路传播体系,不仅让灵宝苹果“中华甜”品牌名片响彻全国,更让果农们攥紧了实实在在的产业红利。 此次活动预热阶段便亮点十足。移动营销专家华红兵推出“解码灵宝双魂”系列悬念视频,引发全网好奇;全国“三农”、美食类达人及第一书记组成的传播矩阵同步发力,“灵宝苹果”“天下第一关品尝中华甜”等核心话题迅速登上网络热榜,为活动积蓄了强劲的流量势能。 为期5天的现场活动更是干货满满、精彩不断。华红兵深入灵宝各地,与文化馆馆长、历史学者对话黄帝文化、老子文化,在天鹅湖畔感受生态之美,体验羊肉汤、脂油饼等特色美食与非遗技艺,更走进寺河山优质苹果园,通过专场直播带货讲述品牌故事。在寺河山高山果园的直播现场,多个果农直播间同步开播,华红兵与果农、企业代表携手,通过现场试吃、分享种植故事、文化赋能等方式,让网友直观感受灵宝苹果的香甜口感与卓越品质,直播间订单量节节攀升。与此同时,函谷关历史文化景区关楼前广场举办的灵宝特色农副产品展会,吸引众多市民参与,实现了灵宝苹果与函谷关历史文化的深度绑定,进一步提升了品牌的文化底蕴与附加值。 流量涌动之下,是实实在在的成果转化。截至11月3日,灵宝苹果相关话题连续多日跻身热搜榜前列,引发全网广泛讨论。庞大的流量曝光成功转化为销售热潮,山东、安徽等地区的客商纷至沓来,各地客商现场竞价场面火爆。 “以前愁苹果卖不出去,现在靠这么好的活动,不仅销量上去了,价格也比往年高了不少,日子越过越有奔头!”一位参与直播的果农脸上洋溢着丰收的喜悦。寺河山灵东果品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司红娥也表示,流量大会启动以来,到寺河山现场采摘、采购苹果的游客和客商大幅增加,“大家见面第一句话就是要尝‘中华甜’苹果,我们合作社的销售量直接翻了三倍。” 此次流量大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实现了灵宝苹果品牌影响力的跃升,更探索出“政务赋能产业、商务激活销售、文旅提升品牌”三位一体的农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据寺河乡副乡长王海江介绍,作为灵宝苹果核心产区,寺河乡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以苹果产业为根基,构建起“统一生产、统一包装、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销售”的规范化发展模式,走出了从“单打独斗”到“联合作战”的产业转型新路。针对今年游客激增的情况,该乡正大力推动果文旅融合发展,力争实现“春赏花、夏避暑、秋摘果、冬观雪”的全季产业价值延伸。 “我们将始终秉持‘联农富民’理念,不仅要让苹果从‘舌尖香甜’升级为‘诗与远方’的多维价值,更要带动农户深度参与产业发展,共享乡村振兴的甜蜜成果。”王海江说。

http://www.lingbao.gov.cn/16019/2025/11/2158645.html 2025年11月13日

共13462篇  页次:12/898页   15篇/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转到
热门文章
  • 关于开展“我为河南‘十五五’规划建言献策” 网络征求意见建议活动的公告
  • 《灵宝市尹庄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灵宝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务服务一本通
  • 版权所有 灵宝市人民政府 2006-

    主办单位:灵宝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三门峡崤云安全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中段 电话:0398-8869682 邮编:472500

    网站标识码:4112820001  豫ICP备2021005782号  豫公网安备 41128202号
    本站举报办法:三门峡市互联网举报和辟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