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201001号
当事人: 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1282******XA27
住所(地址):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长安路长安玖号院南院*号楼***室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对 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4年11月至12月,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在管理灵宝市长安玖号院期间,在灵宝市长安路长安玖号院东边路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约1立方米,污染面积约8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