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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 罚决字[2024]第107001号

发布日期:2025-11-14 17:32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

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 罚决字[2024]107001

灵宝市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 6月3 日对灵宝市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长安悦府23#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长安悦府23#楼总建筑面积2737.36㎡,于2011年7月20日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涉案面积2737.36㎡,违法行为轻微(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建设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因你(单位)在工程竣工至今13年间一直未能改正违法行为,但在本案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按工程合同价款285万元的2.3%计算,处以罚款陆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整(¥65550.00)

上述罚款,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账号:171-302*-****-****-626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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