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1号
当事人:三门峡**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1200******829K
住所(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车站街道黄河路铁路桥东天方小区西大门*号门面房
本机关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对 三门峡**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安装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灵宝雅园(一期)工程安装的1#、2#、3#、4#、9#、10#、13#、16#楼8台塔式起重机,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未将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涉案的起重机械为8台塔式起重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25000 .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