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4号
当事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1600******9P1X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华镇***产业园青商大厦****室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对 河南宁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6月3日在灵宝市合鑫紫云府项目中1号楼施工电梯司机人证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及说明;4、调查(询问)笔录;5、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合鑫紫云府项目违反建设程序的移交函灵建函【2025】20号(及附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安全职责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元整(¥ 7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