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2号
当事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1600******9P1X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华镇***产业园青商大厦****室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对 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6月3日在灵宝合鑫紫云府项目3号楼北侧地下车库21-28轴交A-J轴之间模板支架搭设与方案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12000 .00),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3号
当事人:李*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10521********1653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桃源大道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对 河南宁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做为项目负责人,2025年6月3日负责灵宝合鑫紫云府项目时3号楼北侧地下车库21-28轴交A-J轴之间模板支架搭设与方案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 .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