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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