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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发布日期:2023-11-14 17:41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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