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