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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发布日期:2023-11-27 21:33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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