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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发布日期:2023-11-27 21:2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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