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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