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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发布日期:2023-11-27 21:30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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