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承揽业务 执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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