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承接业务 执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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