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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发布日期:2023-11-27 21:16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执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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