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执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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