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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

发布日期:2023-11-27 21:1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

执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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