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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0:55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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