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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