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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0:48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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