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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0:3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m²以上50000 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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