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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0:25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上5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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