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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