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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