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有2台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有3台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有4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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