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安全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审核,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审核,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审核,且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2.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安全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审核,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审核,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审核,且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3.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安全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4.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但使用情况正常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现场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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