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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0:1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项安全职责的;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未履行第十八条第()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2.未履行第十八条第()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3.未履行第十八条第()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4.未履行第十八条第()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1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

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2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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