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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0:10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2.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3.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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