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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0:11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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