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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执业行为

发布日期:2023-11-27 20:01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地产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执业行为

执法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 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分支机构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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