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产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执业行为 执法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 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分支机构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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