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19:18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1ef8553bbee7d7577f0b60b2026c491.jp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