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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19:15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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