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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出租人违法出租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17:27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房屋出租人违法出租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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