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房屋出租人违法出租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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