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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17:26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调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现已修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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