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发布日期:2023-11-14 18:2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执法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2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处以上,或总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1ef8553bbee7d7577f0b60b2026c491.jp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