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执法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2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处以上,或总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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