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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布日期:2023-11-14 18:16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

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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