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未清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 日以上3日以下未清理;或造成一般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日以上未清理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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