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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