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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