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 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立 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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