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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发布日期:2023-11-14 17:11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 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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