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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