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执法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饲养 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处理,造成污染的。 处罚基准: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处理,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罚基准:处以禽类每只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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