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二、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4、认定: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灵宝市尹溪路中段人社局4楼就业促进科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当面告知
九、咨询电话
0398-8864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