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灵宝市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局直学校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乡镇中心学校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权归各中小学校,中心学校设立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各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七条 局直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必须设立会计和出纳岗位,会计和出纳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每月上旬公布上月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如:学校的门面房、商店、伙上或承包项目等收入都属于非税收入,都一律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中小学校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栏目里签“准支”字样,校长在主管财务负责人栏目里签字,报销人或经手人在报销栏目里栏目里签字,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理财小组成员要在背面签字,中心学校校长在票据的右上角签“准支”字样。注意:每个签字下必须有年月日。
乡镇学校资金审批规定。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校长决定;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开支,集体研究后,报经中心学校批准,方可执行;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集体研究后,由中心学校书面报请教体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申请制度:一小、二小、一中、二中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要写书面申请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其他学校为300元以上,金额支出在2000元以上理财小组也要签字。注:正常支出的水费、电费和中心学校所拨发的奖金不需再写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1、人员支出。反映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反映中小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
(1)离休费:反映中小学校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退休费:反映中小学校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3)退职费:反映中小学校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4)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支出:反映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费;中小学校教职工和遗属生活补贴等。
(5)医疗费:反映中小学校开支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6)住房补贴:反映中小学校开支的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助学金:反映中小学校发放的中小学助学金、生活补贴等。
(8)其他补助支出:反映中小学校开支的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职工探亲旅费等。
3、公用支出。主要反映中小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求而形成的支出情况,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
A、日常公用支出。主要反映中小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需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其他等。
(1)办公费:反映中小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等。
(2)印刷费:反映中小学校试卷、讲义、资料等的批量印刷支出。
(3)水电费:反映中小学校支付的水费和电费。
(4)邮电费:反映中小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反映中小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6)交通费:反映中小学校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7)差旅费:反映中小学校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等。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去省城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去地(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去县(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去乡(镇)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凭票报销,节约归公,超标自负。多人出差时,若非特殊情况,不得单人独住一个房间。
乘坐车辆仅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座(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客轮三等舱等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凭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去省城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去地(市)和外县(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去灵宝市内乡、镇(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城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去地(市)和外县(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去灵宝市内乡、镇(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单位安排车辆的,每人每天20元。学校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定。
(8)会议费:反映中小学校举办或参加的中小学校运动会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应费用。
(9)培训费:反映中小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支出。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中小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0)福利费:反映中小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11)劳务费:反映中小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12)租赁费:反映中小学校租赁教室、办公用房、宿舍等的费用。
(13)零星维修费:反映中小学校开支的教学和实验设备的维修费、校舍的零星维修费用等。
(14)专用材料费:反映中小学校购买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等费用支出。
(15)其他:反映中小学校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离退休人员特需费、工会经费等。
B、专项公用支出。反映中小学校为满足基本办学条件需开支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他项目支出。购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
(1)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中小学校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费:反映中小学校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教学实验设备的支出。如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等。
(3)交通工具购置费:反映中小学校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费),如购置汽车、摩托车等。
(4)图书资料购置费:反映中小学校购置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的支出。
(5)其他:反映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含的专项公用支出。如批量购置课桌凳、学生用床等。
4、项目支出。反映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校舍购建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1)校舍购建费:反映中小学校购置、建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物的支出。
(2)校舍维修改造费:反映中小学校对校舍的大中型维修和危房改造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局直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须于每月上旬向教体局呈报上月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财务工作实施监督。学生数在300人以上的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300人以下的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经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其中普通教职工不少于总人数的1/2。
第六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每月上旬,向全体师生公布上月财务状况,有关资料存档3年。
民主理财小组每月上旬集中办公一次,对上月公用经费账目、食堂账目、工程招标、物资采购、房屋出租等财务有关事项进行评议审查,并撰写评审报告,每季度在教师大会上宣读一次。评审报告和财务公开资料同时归档保存。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每月中心学校签字时间为每月20-25日,其他时间一般不办理(包括申请)。
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灵宝市朱阳镇中心学校
2023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