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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发布日期:2023-12-05 11:3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政策解读:

1、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办理程序

本人携带以下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

3、缴费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 元、3000 元、4000 元、5000 元 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4、缴费补贴 单位:元

缴费 补贴 缴费 补贴 缴费 补贴

200 30 700 100 2000 220

300 40 800 120 2500 250

400 50 900 140 3000 280

500 60 1000 160 4000 310

600 80 1500 190 5000 340

对参保缴费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年龄在45-59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 50元。

参保人当年未缴费的之后可以补缴,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5、缴费年限

2014 年起,参保并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3元。参保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缴费段的。以最长缴费时段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6、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7、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灵宝市财政对参保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8、死亡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将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9、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0、丧葬补助:

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2个月的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128元*12个月。   申请办理所需材料:丧葬补助申请表、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如果没有火化,需要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超6个月未办理的,按照文件要求不得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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