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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3 09:36     来源:灵宝市卫健委 字体: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2009827日修正)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8856967 lbswjwfz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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