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灵宝市家家康大药房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准予变更。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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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变更内容 | 证书编号 | 变更日期 |
| 1 | 灵宝市家家康大药房 |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由闫喜春变更为黄晓艳 | 豫DA3980524 | 2023年2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