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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发布日期:2023-11-27 21:22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 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 m²以上30000 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并处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 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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