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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