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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2023-11-14 17:3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执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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