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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