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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发布日期:2023-11-14 17:1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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